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53064号
原告: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9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京0105民初53487号原告**成诉被告北京思源政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京0105民初5348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