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9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大拇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西路958号克拉美丽山庄会所一楼101。
法定代表人:曹燕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宇辉,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26-2308室。
法定代表人:郭若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章红,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海军,男,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芬,女,194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英,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明诚,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青,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婷,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仕伟,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第1幢16层1-1608号。
法定代表人:崔岳红,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西路958号克拉美丽山庄会所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大拇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玛电梯公司)、胡仕伟、***、易海军、郭玉芬、张云英、陶明诚、李泽青、黄婷、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人安装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环物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拇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十被上诉人对江治国的死亡无过错,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星玛电梯公司委托的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设计及安装公司即被上诉人天人安装公司、案外人中凡设计公司均具有相应的资质,且案涉电梯已经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取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法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符合交付使用标准、质量无瑕疵。事实上,星玛电梯公司仅仅获取了电梯检验合格验证,但整个电梯的组成还有附属设施,包括电梯钢结构井工程设计、雨棚和照明区域之间的安全防护栏等设计并没有检验合格证明,星玛电梯公司及天人安装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关电梯附属设施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明。保洁人员江治国对其保洁范围内的区域(连接新加装电梯照明区域的水泥雨棚顶部)进行日常清扫,由于加装电梯及附属设施设计、安装不符合规范,雨棚与照明区域之间没有加装安全护栏,且照明区域的吊顶仅以铝扣板吊顶,毫无承重能力,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导致江治国在提供清洁服务时,从照明区域的普通铝条扣板上坠亡。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星玛电梯公司、天人安装公司均应当是江治国坠亡的直接侵权责任主体。依据《电梯采购安装及钢结构井道工程合同》:“第一条乙方承揽甲方电梯增设工程:乙方(星玛电梯公司)承揽甲方电梯增设工程。(一)包含内容:包设计、包工程价格、包产品质量、包材料运输、包电梯安装、包附属工程施工、包技术监督局验收、包售后服务、包施工安全。第七条安装验收1、安装完毕后,由乙方(星玛电梯公司)向技术监督局申报电梯安全运行验收手续并承担其技术监督局验收费用。”星玛电梯公司负责电梯钢结构井道的报检、报验等工作及责任。事实上,星玛电梯公司在电梯设计、安装及验收运行等环节,均未尽到安全责任。该合同第二条:“工程范围:1、本工程乙方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设计和制作安装。......6、顶部铝塑板幕墙、结构造型、安装、防水及材料。....9、24个月的免费维修保养。第十条乙方责任:1、负责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及施工,并确保施工安全。”,明确了案涉电梯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由星玛电梯公司负责选择,星玛电梯公司应对该两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所建钢结构井道工程负有工程安全的审核义务。综上,一审法院在未查明电梯附属安装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况下,仅依据电梯符合标准就判定十被上诉人对江治国的死亡没有过错,显然与本案事实不符。二、一审法院认定江治国的死亡与星玛电梯公司未提供审批报建手续无因果关系,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星玛电梯公司未按照行政管理要求完成报建审批流程,并不必然导致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也不必然导致案涉事故发生。事实上,安全责任不是必然性的“一万”,而是偶然性的“一万”。依据《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之规定,在加装案涉电梯施工前,星玛电梯公司应审核建设主体是否已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增设电梯出具了电梯安装的设计方案;是否有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区质监部门核发安装告知备案证;是否完成了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如无以上资料或证明,星玛电梯公司应当要求8户业主依规办理,而星玛电梯公司在8户业主未提供上述申报、批准、公示的情况下,实施了案涉电梯的加装,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正是因为星玛电梯公司和案涉八户业主未按照要求办理报建审批手续才导致电梯及其附属设施没有被检验出存在重大安装、建设隐患。三、江治国在保洁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是本案争议焦点或范围。大拇指公司已向江治国家属全额垫付了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费用共计52万余元,星玛电梯、8栋全体业主应向大拇指公司承担支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大拇指公司已通过诉讼途径向星玛电梯、8栋全体业主行使追偿权,大拇指公司的诉讼请求也是在其垫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未超出其请求范围,也未从中获利,星玛电梯、8栋全体业主应当依法向大拇指公司支付全部垫付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雇员受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或者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就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雇主大拇指公司在承担垫付责任后即行使其追偿权,该追偿权的基础是大拇指公司实际已支付的费用。
星玛电梯公司辩称,一、星玛电梯公司作为电梯安装方,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和交付使用后电梯设备均不存在重大瑕疵及安全隐患。星玛电梯公司具有电梯安装服务的相关资质,根据星玛电梯公司与白沙世纪佳园西区八栋一单元业主签订的《电梯采购安装及钢结构井道工程合同》中约定,星玛电梯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电梯结构井道施工,其电梯钢结构井道也是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的施工设计。该电梯安装完毕后已于2019年11月25日通过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验收合格,并颁发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020年1月15日经业主代表在《电梯安装竣工交收证明书》上签字后,加装电梯及附件已经整体交付业主使用。而后业主也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委托给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养护、清洁。故一审法院对星玛电梯公司作为电梯供应商对江治国的坠亡不存在过错的认定正确无误。二、钢结构井道报建审批手续不是星玛电梯公司的合同义务,也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星玛电梯公司与白沙世纪佳园西区八栋一单元业主签订的《电梯采购安装及钢结构井道工程合同》中约定,星玛电梯公司承揽的电梯增设工程不包含钢结构井道的报建、报验等相关费用,由合同的甲方即业主方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据《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细则》规定,业主若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可向所在区建设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本案中业主方于2019年7月11日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报建手续,而江治国的坠亡发生在2020年3月21日。故报建手续并不当然否定该电梯增设工程的质量,也并非是导致江治国死亡的直接原因。三、江治国的死亡系自己注意不当和大拇指公司管理不当忽视安全教育共同所致,星玛电梯公司并非江治国坠亡的直接侵权责任主体。江治国与星玛电梯公司系劳动关系,从事卫生保洁服务行业的星玛电梯公司有义务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管理,重视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来看,并非增设电梯的到达层没有设置进出通道,亦不是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保洁的卫生责任区。进入二层层板位置需要攀爬高达正常成年男性肩膀的栏杆和窗户,江治国作为专业从事保洁工作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该位置并非人行通道和保洁服务范围以及吊顶材质无法承重的情况下,仍自行进入二楼层板位置不顾安全操作规范和生命安全踩踏上去系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星玛电梯公司对其意外死亡的结果亦具有重大过错。既然江治国的坠亡并非因电梯运行故障或电梯质量问题所致,那么星玛电梯公司作为增设电梯供应商对其死亡亦没有过错并非侵权的第三人,故无需对江治国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外,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赔偿责任虽不一定要求有故意或过失,但第三人与雇员之间的追责仍需按过错原则进行处理。
胡仕伟、***、易海军、郭玉芬、张云英、陶明诚、李泽青、黄婷、天人安装公司、天环物业公司均未发表意见。
长沙大拇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星玛电梯公司承担并支付大拇指公司垫付江治国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宿费、伙食费及丧葬补偿费等费用共计529026.51元;2、判令李泽青、郭玉芬、陶明诚、***、易海军、张云英、黄婷、胡仕伟、天人安装公司与星玛电梯公司共同连带承担并支付大拇指公司垫付江治国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宿费、伙食费及丧葬补偿费等费用共计529026.51元;3、判令李泽青、郭玉芬、陶明诚、***、易海军、张云英、黄婷、胡仕伟、天人安装公司与星玛电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6日,大拇指公司(甲方)与江治国(乙方)签订了一份《小区卫生保洁承包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承包白沙世纪佳园小区卫生保洁劳务,并以自己的设备工具、技术和人员独立实施,甲方不予干涉;甲乙双方为承包关系,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乙方必须保证在此服务时间段完成小区清洁任务,必须保证按服务要求和质量完成;乙方应自行注意安全生产等有关方面注意事项,如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长沙市白沙世纪佳园小区西区8栋1单元在2020年初完成了电梯的加装,连接房屋与电梯的通道设置在每两层楼梯之间的楼梯平台(缓步台)处。因该单元一、二楼未加装电梯,故在一、二楼之间没有设置电梯入户通道,该一、二楼的缓步台保留原有状态(在距离地面1.4米左右处有一可推拉的窗户、外有一楼入户门水泥顶平台),仅在一楼电梯与入户门通道顶部加装铝扣板进行装饰。2020年3月21日,江治国从一、二楼楼梯间缓步层的窗户攀爬至水泥平台,在踩踏铝制吊顶后摔至一楼。2020年3月22日上午7时57分,江治国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大拇指公司与江治国的法定继承人代表江利国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1、长沙大拇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江治国在长沙市中心医院救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2、长沙大拇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江治国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3、江利国以及其他家属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长沙大拇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当日,大拇指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江利国的银行账户内分批共转款40万元,标注用途为“江治国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当日,江利国向大拇指公司出具了一份字条,载明:现收到长沙大拇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转入卡号6217002940103364021江利国工亡赔偿款肆拾万元整(¥40.00万元)。大拇指公司称另外8万元赔偿款是大拇指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转账至其法定代表人曹燕红及案外人李伟银行账户内各四万元然后当日取现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并提供了对应的银行转账、取款记录佐证,江利国也在此前的字条上新增写明“现收到尾款捌万元整(¥8万元)”。另,大拇指公司为江治国支付了在长沙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费44198.01元、留观费用4708.50元及救护车费用120元,共计49026.51元。2020年5月12日,湖南省平江县公证处出具了一份(2020)湘岳平证字第21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死者江治国的遗产进行了继承公证,继承人江利国等人申请继承的遗留财产中包括被继承人江治国生前单位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办理的保险保单号码为0621503071152201900000008,江治国去世后可领取的保险权益金款项。大拇指公司认为电梯井连接通道顶部仅用普通铝条做支撑、扣板覆盖无法承重,加装电梯是由该单元业主即李泽青、郭玉芬、陶明诚、***、易海军、张云英、黄婷、胡仕伟共同出资筹建且未办妥报建审批手续,致使加装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而引起江治国坠亡事故,大拇指公司主张其垫付了死者江治国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29026.51元,其有权向侵权人即星玛电梯公司、天人安装公司及加装电梯业主追偿,以致成诉。
另查明,2019年5月27日,李泽青、郭玉芬、陶明诚、***、易海军、张云英、黄婷、胡仕伟(案涉白沙世纪佳园西区八栋一单元业主)作为甲方,星玛电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电梯采购安装及钢结构井道工程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承揽甲方电梯增设工程,包设计、包工程价格(不含税金)、包产品质量、包电梯安装、包附属工程施工、包技术监督局验收、包售后服务、包施工安全(不包含钢结构井道工程的报建、报验等相关费用);本工程乙方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设计和制作安装;24个月的免费维修保养;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双方约定为从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乙方对电梯及钢结构免费保修期为电梯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24个月;安装完毕后,由乙方向技术监督局申报电梯安全运行验收手续并承担其技术监督局验收费用;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6月19日,星玛电梯公司与被告天人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人安装公司根据星玛电梯公司提供的电梯图纸,完成电梯井道基础及钢结构井道图纸设计及出图盖章、观光电梯的井道制作与安装(含材料、人工及保险等所有费用)。星玛电梯公司将案涉电梯增设工程的设计交付至案外人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凡设计公司”)。被告天人安装公司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案外人中凡设计公司的资质登记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2019年10月18日,增设电梯安装完成。2019年11月25日,案涉电梯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并颁发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该标志上的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5日,业主代表王鸽(被告胡仕伟的配偶)在《电梯安装竣工交收证明书》上签字。另,案涉新增电梯业主在2019年7月11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据递交了《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并于次日在社区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进行了公示,又于2020年4月2日在社区完成了备案。再,依据《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细则》(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七其他事项第(二)条在《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实施(2018年2月1日)后,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的,可向所在区住建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再查明,李泽青、郭玉芬、陶明诚、***、易海军、张云英、黄婷、胡仕伟作为甲方,第三人天环物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委托协议》,主要约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白沙世纪佳园西8栋1单元安装的日立电梯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达成协议,甲方负责办理电梯安装申报审批手续、电梯安装、验收等工作,待电梯验收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委托交付乙方负责管理使用;电梯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甲方按1.2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含电梯电费,若甲方使用人未正常缴纳费用,导致电力部门终止供电造成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和查看:一、二楼缓步平台离地约75厘米处有一窗户,窗台加装了一个高约0.45米的铁护栏,窗户的可推拉部分底部距离地面有1.4米;从该窗户往外看加装部位明显为普通铝制吊顶。在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天环物业公司已在该窗户上粘贴了“禁止攀爬”的警示标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星玛电梯公司、天人安装公司及李泽青、郭玉芬、陶明诚、***、易海军、张云英、黄婷、胡仕伟对江治国坠亡是否存在过错;二、死者江治国对自身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上述十个当事人对江治国的死亡无过错,理由如下:1、星玛电梯公司是专业的电梯安装服务公司,其委托的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设计及安装公司即天人安装公司、案外人中凡设计公司均具有相应的资质,且案涉电梯已经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取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符合交付使用标准,质量无瑕疵;且,死者江治国坠亡并非因为电梯井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所致,其也并未进入电梯内,故并非电梯质量问题所致损害发生。2、大拇指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地不应使用普通铝条扣板,不符合电梯安装的强制性规范。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吊顶处并非电梯到达层(停靠层),且有距离地面高达1.4米的墙及窗户阻挡,此处并非通行地面,甚至是禁止通行处,故不需要承重,且使用铝板吊顶符合行业习惯,大拇指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位置使用铝板吊顶违反了行业规范等强制性规定。且,增设电梯有通行需求的连接通道均使用了具有承重能力的地砖等材质材料。3、李泽青、郭玉芬、陶明诚、***、易海军、张云英、黄婷、胡仕伟作为增设电梯的业主,系电梯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其作为增设电梯工程的发包人,选用的电梯供应商、安装方、设计方均具有相应资质,电梯也检验合格后才使用。至于大拇指公司指出其并未办妥报建审批手续致使发生安全事故,依据《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细则》规定,业主若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可向所在区住建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首先手续可以补办,即使不能补办,未报建审批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但并不必然导致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也不必然导致案涉事故发生,且大拇指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审批手续未办理与江治国坠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星玛电梯公司作为电梯供应商,天人安装公司作为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安装公司,李泽青、郭玉芬、陶明诚、***、易海军、张云英、黄婷、胡仕伟作为电梯所有人,对江治国坠亡并不存在过错。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死者江治国对自身死亡存在过错。理由如下:事故发生地并非通行处,也不属于日常的清扫区域,且有高达成人肩膀处的窗户防护,进入事故发生地需要攀爬窗户。而江治国选择越过窗户护栏障碍,进入水泥平台,其更可以清晰看见吊顶材质为无法承重的铝板,且上面布有电线且安装了照明灯,也不难判断系吊顶处,并非通行地面,一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会选择踩踏该部位,何况还要弯腰后再踏入。即使系作为清洁人员履行清洁工作,其也应具备基本的职业判断能力,也应持有常用的清扫工具如扫帚、垃圾夹,加上手臂的长度和扫帚把头的长度或垃圾夹的长度,其是有可能不用踩踏上去直接用工具就可以清扫处理铝板吊顶垃圾的,而其不顾生命安全踩踏上去,不顾安全操作规范,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综上,因星玛电梯公司等十被告对江治国的死亡无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并非侵权的第三人,故无需对江治国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大拇指公司向其行使追偿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长沙大拇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46元,由长沙大拇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业主及星玛电梯公司、天人安装公司对江治国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星玛电梯公司、天人安装公司均具有相应的安装和施工资质,案涉业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大拇指公司主张星玛电梯公司、涉案业主未按照要求报建、审批,导致电梯及附属设施没有检验出安全隐患。本院认为,首先案涉电梯已经经过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标准,大拇指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案涉电梯及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其次,电梯安装审批权属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未履行报建、审批手续违反的是政府管理规范,且违反该规范可以通过补批手续予以弥补,与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大拇指公司以未报建、审批为由主张电梯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星玛电梯公司、天人安装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设计图纸,二楼并非电梯停靠层,现场勘查可以看出二楼缓步平台离地约75厘米处有一窗户,窗台加装了一个高约0.45米的铁护栏,窗户的可推拉部分底部距离地面有1.4米,该处明显不是过道,且禁止通行,缓步平台向外延伸的水泥平台没有安装护栏的必要;而江治国坠落处的吊顶,系照明区域,仅仅起到照明和装饰的作用,并非承重区域,其材质为无法承重的铝板,并无不妥。大拇指公司主张水泥平台与照明区域之间应当加装安全护栏、照明区域应当设计承重能力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拇指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星玛电梯公司、天人安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拇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6元,由长沙大拇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应江审判员常晓华审判员高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麟 书 记 员 詹 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