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993号
原告:***,女,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中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世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学堂园路**香樟雅郡小区**南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阳东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升菱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诺亚方舟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阿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iv>
法定代表人:孙荷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升菱电梯有限公司、长沙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升菱电梯有限公司、长沙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升菱电梯有限公司、长沙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姜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朱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