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升菱电梯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993号
原告:***,女,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中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世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学堂园路**香樟雅郡小区**南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阳东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升菱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诺亚方舟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阿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iv>
法定代表人:孙荷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升菱电梯有限公司、长沙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升菱电梯有限公司、长沙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升菱电梯有限公司、长沙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姜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朱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