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德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金德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2616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一楼117、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金德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35号(万盛名仕佳园第八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66449058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金德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甘肃金德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解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甘肃金德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7207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