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财保82号
申请人: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5号馨隆居首层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23213377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碧路15号501房,统一社会信号代码91440116231281727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金某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价值594573.9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的《诉讼保全担保函》(编号:2019合润诉保字第1245号),担保限额为594573.94元,如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承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6月24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函、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瑞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金某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号为(2019)穗仲案字第8952号。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4573.9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风险提示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