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02财保538号
申请人:广西柳州弘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路69号水晶印象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065413914C。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民主南路85号天湖·御林湾会所主楼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00682137206W。
负责人:冼广庆。
被申请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商住楼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82118854J。
法定代表人:冼广庆。
担保人:***,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德润路1号恒大御府8栋2单元2403室,身份证号:441424198509212623。
申请人广西柳州弘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限额67676.3元。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桂B×××××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限额67676.3元,冻结期限一年;
查封担保人***所有桂B×××××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变更登记。
案件申请费697元,由申请人广西柳州弘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