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桂0902执保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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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广西柳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桂0902财保5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查封担保人邹文丽所有桂B×××××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两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损坏、抵押、转让等。
附:(2020)桂0902财保538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