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弘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192号 原告:贵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棉花关麦乃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贵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贵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被告已将欠款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