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192号
原告:贵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棉花关麦乃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贵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贵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被告已将欠款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