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2294号
原告:河北齐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北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河北齐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6月2日,原告河北齐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齐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北齐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 莉
书 记 员 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