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4民初16693号之一
原告:***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20号25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昆仑天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曙光二道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关庆杰。
被告:***,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
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塑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昆仑天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5.5元,保全费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