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昆仑天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昆仑天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4民初166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20号25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黑龙江昆仑天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曙光二道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关庆杰。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昆仑天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辽0104民初16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昆仑天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昆仑天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