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上饶市广丰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03民初654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广丰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天桂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GY6R6K。
法定代表人:余良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饶市广丰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对民事自行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万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