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叶盛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天津兴叶盛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委托代理人**,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兴叶盛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十五号桥下。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天津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兴叶盛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经审查,虽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为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五金城E15号楼235号,但其办事机构所在地实为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十五号桥下,原告亦自述在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十号桥附近从事清扫工作。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现自述工作地点与被告现住所地均为天津市西青区境内,非本院管辖地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鲍树红共2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