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佳林建设有限公司、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9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顺德鑫苑B4-5-11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47元,减半收取4573.5元,由上诉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86.75元,由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6.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月花

审判员  王华青

审判员  武丽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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