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324号
申请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顺德鑫苑B4-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78202469M。
法定代表人:叶金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莲,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与永安路交汇处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03370124。
法定代表人:朱成林。
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7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瑞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席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