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初1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学,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邢台市桥**顺德鑫苑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叶金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海,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康,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222545.03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对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222545.03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222545.0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A1邢市国用(2013)第51号021429829、A2邢市国用(2013)第52号021429830土地及项下的房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毕建军
审判员 邓永胜
审判员 史勤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姿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