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民初2749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恒,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晓宁,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顺德鑫苑B4-5-11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系公司员工。

***、**与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计33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双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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