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民初1781号

原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顺德鑫苑B4-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78202469M。

法定代表人:叶金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邢台市襄都区顺德鑫苑B4-5-11号。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6元,减半收取计4098元,由原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昱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