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24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堂,邢台市桥东区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顺德鑫苑小区西区八号楼1单元1701-1704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娥,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5年4月28日我购买被申请人位于邢台市桥东区临街商业门市,2015年12月4日交付使用,依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90日内办理案涉门市权属登记,否则应承担总房款银行逾期利息损失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不能办证是因为我不交相关费用,二审认为我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不给办证。二审2019年9月29日开庭时被申请人还未向我提供办证的必备手续,直到二审判决才办证,应认定未办证的原因是被申请人造成。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巨业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作为出卖人,我公司仅是将房屋出卖给申请人并配合办理相应的房产手续,但办理手续不是我公司的完全义务,而是在再审申请人需要时提供配合义务。我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第二,根据2008年2月1日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及房屋维修基金契税的凭证是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必需文件,再审申请人未向相关部门缴纳上述款项,强行要求我公司办理房产手续,扩大了我公司责任,与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不给其办证并不矛盾。第三,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办证,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未办证的原因是再审申请人导致,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查明,2019年9月23日再审申请人***缴纳了案涉房屋维修基金31520元,2019年10月11日,***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在二审中,法官曾询问双方办证是否跟维修基金有关,被申请人巨业公司答,因***未缴纳维修基金,无法网签备案,现在交了维修基金及契税,就可以办网签,之后就能办证。由此可见,巨业公司并未故意拖延办证期限,而是在***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后,已按照规定协助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故原审判决未支持***要求巨业公司支付5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郎立惠

审 判 员 苏 晨

审 判 员 宋新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宁

书 记 员 刘 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