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572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市乐成镇清远路广播电视台附属楼1、2、4、5、6层,组织机构代码:734536875。
法定代表人陈光鹏。
被执行人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帆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158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虹桥镇科技园区城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5827416。
法定代表人吴加伦。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005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572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执行员  王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