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382民初8885号
原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582741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分别于2013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款由***账户转账至**指定的***账户,于2014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款由***账户转账至**账户,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款由***账户转账至**账户。以上借款共计5万元,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偿还原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