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杭滨商初字第662号
原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科技园区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涛,系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8元,由原告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