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82执2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58274164。
法定代表人:吴方亮。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房雪梅,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8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04月0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8年5月13日走访了被执行人**、房雪梅的住所地,向村民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8年7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
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2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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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朱乾
审判员陈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施长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