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京03行终385号
本院对上诉人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作出的(2021)京03行终385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文书第1页正文第十一行“委托代理人袁杨,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更正为“委托代理人袁杨,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书第8页第二行本院认为部分“各方当事人对于被诉决定书认定马秋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均持异议”更正为“各方当事人对于被诉决定书认定马秋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审 判 长 王文涛
审 判 员 韩 勇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崇
法官助理 宋 凯
书 记 员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