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89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村东街402号-2008(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崔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女,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凤荣(马某之妻),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思佳(马某之女),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之女),女,2006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理人:**,***之母,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艳,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凤荣、马思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红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张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