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1928号
原告: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村东街402号-2008(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崔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女,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马秋之妻),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马思佳(马秋之女),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马秋之女),女,2006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艳,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诉被告***、马思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与被告***及其与马思佳、**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不予支付三被告丧葬补助金55 572元;2、原告不予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27日供养亲属抚恤金28 082.76元;3、原告不予支付三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 02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马秋2018年3月19日入职原告公司工作,2019年3月25日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受伤,经交通队认定为马秋为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秋入院治疗,后经家属强行转院并于2019年4月8日死亡。2020年,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秋为工伤,就此,原告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马秋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思佳、**共同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东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马秋曾为东港公司的员工,东港公司未为马秋缴纳工伤保险。马秋2018年3月19日入职东港公司,马秋工作至2019年3月25日,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9年4月8日死亡,2020年3月11日被认定为工伤,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死亡。(2021)京03行终38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马秋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各方均认可的***、马思佳、**提交的证明,显示马秋父母已去世多年,现有妻子***、长女马思佳及次女**共同生活,加盖有三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印章。
各方均认可如果马秋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马思佳、**的丧葬补助金为55 572元,***、马思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85 020元,**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27日供养亲属抚恤金为28 082.76元,但是东港公司仍认为马秋所受事故伤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其公司亦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马思佳、**以要求东港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东港公司支付***、马思佳、**丧葬补助金55 572元;2、东港公司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27日供养亲属抚恤金28 082.76元;3、东港公司支付***、马思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 020元;4、驳回***、马思佳、**其他仲裁请求。东港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东港公司未为马秋缴纳工伤保险,而马秋的死亡亦被生效判决书确认为工伤,因此东港公司应向***、马思佳、**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向**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27日供养亲属抚恤金。鉴于双方均表示如果确认马秋为工伤的情况下,均认可仲裁裁决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数额。综上,东港公司应支付***、马思佳、**的丧葬补助金为55 57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85 020元及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27日供养亲属抚恤金为28 082.76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思佳、**丧葬补助金55 572元;
二、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思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 020元;
三、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27日供养亲属抚恤金28 08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