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89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村民,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汛,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31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村东街402号-2008(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崔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嘉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计559.5元,由***负担(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