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新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904号
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9702441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新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6095974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槐荫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新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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