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18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97024418A。
法定代表人:宋庆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俞,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06467687。
法定代表人:尹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堂、王若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文机电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文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被告鲁商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文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鲁商物业公司支付维修费355075元、维修费68500元、以上共计423575元。2.判令鲁商物业公司支付第一项诉求费用的利息(其中维修费355075元、2018年第四季度维保费34250元之利息,分别以355075元、34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第一季度维保费34250元之利息,以34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9年10月25日利息为2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鲁商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0日,在鲁商物业公司的济南银座晶都2号楼电梯维修外包招标项目中,庆文机电公司以355075元的价格中标。庆文机电公司中标后,根据双方的约定,对2号楼电梯进行了维修保养,并于2019年年底完成所有2号楼电梯的维修保养事宜。另,根据庆文机电公司与鲁商物业公司签订的2018年度、2019年第一季度之《电梯维修保养(银座晶都项目)合同书》,庆文机电公司为鲁商物业公司管理下的银座晶都项目范围内的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现鲁商物业公司拖欠庆文机电公司2018年第四季度、2019年第一季度维保费共计68500元,庆文机电公司多次向鲁商物业公司催要未果。鲁商物业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拖欠的维修费、维保费等相关费用。
鲁商物业公司辩称,一、庆文机电公司在《山东省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银座晶都项目)合同书》(2018年度)项下履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相关约定,造成电梯困人事故,且救援措施不利,给鲁商物业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且至今未予赔偿,庆文机电公司现主张要求鲁商物业公司向其支付维保费用,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鲁商物业公司与庆文机电公司双方签订的《山东省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银座晶都项目)合同书》,对庆文机电公司的各项相关义务及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第3.3款约定“如果乙方对合同履行有瑕疵,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款或暂停支付进度款……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3.4款a项约定“因乙方保养维修不到位而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他相关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6.1.11.3款约定“乙方负责派出符合国家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专业保养持证作业人员”;第6.1.11.4款约定“因保养不良造成甲方的电梯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并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6.11.7款约定“在正常的维保期内,乙方应确保每台电梯正常运行。若由乙方保养不当原因造成的电梯故障,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扣除相应的维保费用”;第6.1.11.10款约定“维保人员必须持电梯维保操作证,对电梯进行固定维保”;第7条第2款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电梯发生事故时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等等。经庆文机电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维保的电梯,于次日即2018年11月6日发生困人事故,10人滞留电梯2小时59分,经济南市人民政府批示成立的事故调查小组,在对困人事故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明确“维保单位救援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维保单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电梯的故障整改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维保单位救援措施不力,参与救援人员救援技能欠缺、操作不当致使受困人员未能及时解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维保单位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电梯作业和救援工作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鉴于上述,庆文机电公司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且事故的发生给答辩人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声誉影响及经济损失。无论按照《山东省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银座晶都项目)合同书》的约定,还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鲁商物业公司均有不予支付剩余维保款项,并要求庆文机电公司全额予以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庆文机电公司在《山东省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银座晶都项目)合同书》(2019.1.1-2019.3.31)履行期间,履约存在瑕疵,无权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要求鲁商物业公司支付维保款项,且截至本案诉讼仍未向鲁商物业公司开具相关维保费用发票,该合同项下维保费支付条件尚不成就。三、庆文机电公司未全面履行《银座晶都国际项目安装维修协议书》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且截至本案诉讼未向鲁商物业公司履行合同项下工程的验收手续并提报验收资料,该合同项下维修款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庆文机电公司无权要求鲁商物业公司支付该款项。四、鉴于本答辩状第一条所述,庆文机电公司在《山东省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银座晶都项目)合同书》(2018年度)项下的违约行为,给鲁商物业公司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未予赔偿。鲁商物业公司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损失赔偿与《山东省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银座晶都项目)合同书》(2019.1.1-2019.3.31)、《银座晶都国际项目安装维修协议书》项下答辩人应付款项,同属于金钱给付义务,构成双方之间互负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的债务,应当在可抵销金额范围内优先予以抵销。
鲁商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庆文机电公司赔偿鲁商物业公司两项行政处罚270200.05元、事故电梯维修费11000元、消防服1600元、事故电梯报检费用600元,共计283400.05元;2.本案诉讼费、反诉费用等,由庆文机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鲁商物业公司与庆文机电公司于2017年签订《山东省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银座京都项目)合同书》(下称《2018年度维保合同》),约定庆文机电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电梯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庆文机电公司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2018年度维保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保义务,经庆文机电公司维保的电梯于2018年11月6日发生困人事故后,庆文机电公司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电梯作业和救援,导致人员被困电梯2小时59分钟,庆文机电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给鲁商物业公司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及经济损失。
庆文机电公司针对鲁商物业公司反诉辩称,鲁商物业公司的反诉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0日,鲁商物业公司向庆文机电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庆文机电公司在济南银座晶都项目的2#电梯维修外包招标过程中以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伍仟零柒拾伍元整的价格中标。
鲁商物业公司(甲方)与庆文机电公司(乙方)签订《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银座晶都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一、1.合同标的物:服务设备明细。电梯每月维修保养费合计(大写):壹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陆角柒分(RMB)11416.67;年度维修保养费合计(大写):壹拾叁万柒仟元整(RMB)137000元。三、结算方式:3.3进度款支付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维保人员进场开始维保工作。按3个月度付款一次,每3个月度维保结束后,甲方根据合同附件二《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包商管理办法》对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进行付款。如果乙方对合同履行有瑕疵,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款或暂停支付进度款。乙方要积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并把本次应付款合并至下次进度款内,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4附加条件,a、因乙方保养维修不到位而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他相关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b、在技术监督年度检验时,乙方负责进行全面检修,并负责对技术监督部门的协商工作,保证年检一次通过。如因乙方保养维修不到位而未通过年检的,电梯复检费用、政府罚款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e、乙方维保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相关管理规定。f、甲方定期对电梯的运行状况和乙方的电梯维保工作进行检验,按照《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包商管理办法》(见合同附件二)对电梯的维保工作进行评价,该评价作为甲方的付款依据。g、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安排人员进场进行维保的,合同付款日期按照实际进场维保日期进行计算;对于乙方延迟进场时间的,按照每延误一天扣除月度维修费5%的处罚额度在首次付款中予以扣除。h、如果乙方对合同的履行有瑕疵,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款或暂停支付进度款。乙方应积极进行整改并在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内整改合格,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整改合格的,甲方有权按照每整改延误一天扣除当月维保费5%的额度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在下次进度款内体现,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I、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如双方同意,本合同可续签。如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乙方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解除合同之条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六、双方的权利与权利。6.1.11乙方责任:6.1.11.1.在保养期间内,根据国家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规则》等相关制度要求,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定期对电梯设备的对应项目进行部件的润滑、检查、调整、维修,维持甲方的电梯安全、正常、舒适运行。维保时间: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所有的常规保养工作,均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完成,在这些时间以外的任何常规保养工作,甲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紧急维修不在本条款的约束内。6.1.11.2.负责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保养计划向甲方提交,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商定及确认回复。未按照时间节点提供保养计划的,甲方可扣除当月维保费5%的额度进行处罚。6.1.11.3.乙方负责派出符合国家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规则》要求的专业保养持证作业人员,并负责自备保养作业所需的专业工具。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内电梯进行常规保养、紧急维修的,甲方可按照合格作业人员到岗比例对应的月度维修费为基数,对乙方当月情况进行评分。6.1.11.4.乙方维保时需使用甲方指定的“水印相机”软件拍照留存维保前后影像记录,影像记录中应体现明确的维修时间及地点。每次保养完成后,由乙方保养人员向甲方提供包含水印相机软件所拍摄影像记录的“电梯维修保养计划”并由甲方签认。如乙方保养人员提供的资料显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保养项目进行保养,或违反甲方的有关制度,甲方应通知乙方,并扣除当月维保费5%的额度进行处罚;因保养不良造成甲方的电梯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并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6.1.11.6乙方保证维保全部设备的综合正常运转率为98%,〈公示:完好率=(系统设备总运行时间-设备故障停机时间)/系统设备总运行时间*100%〉,若全部维保设备在一个季度内低于此运转率,乙方将按每降低1%免收维保费500元。6.1.11.7在正常的维保期内,乙方应确保每台电梯正常运行。若由乙方保养不当原因造成的电梯故障,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扣除相应的维保费用。6.1.11.1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全天24小时接受投诉电话,快速协调处理现场工作人员有关事务。6.2.5甲方对设备情况的反应6.2.5.1当电梯发生紧急事件后,甲方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如果电梯日常运行不正常或出现任何险情,甲方应立即拨打24小时维修电话或固定维保人员电话通知乙方。如未予及时直接通知乙方而导致现场故障排除措施的延误及扩大损失的,对于扩大损失的部分乙方不承担责任。6.2.5.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电梯及其运行的准确信息,同时对乙方提出的涉及电梯运行安全的整改要求做及时更正并付诸实施。在电梯问题没有解决之前,甲方需视现场情况配合乙方停止使用电梯,并采取所有需要的预防措施避免电梯被使用。因甲方未及时处理乙方所提之合理建议或电梯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擅自使用电梯所产生之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6.2.8额外费用。6.2.8.1一切在本合同约定之外所发生的额外人工费用,以及料件损坏的更换或维修费用(包含甲方对设备使用不当及恶作剧召修等产生的费用),将由甲方承担。6.2.8.2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任何额外费用,在甲方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七、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电梯事故,由甲方负责。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电梯发生事故时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3.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并经乙方书面催收仍不支付时乙方有权终止合约,并保留追收已发生的维修费用的权利。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鲁商物业公司(甲方)与庆文机电公司(乙方)签订《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银座晶都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一、1.合同标的物:服务设备明细。电梯每月维修保养费合计11416.67(大写):壹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陆角柒分(RMB)11416.57;季度维修保养费合计(大写):壹拾叁万柒仟元整(RMB)34250元。三、结算方式:3.3进度款支付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维保人员进场开始维保工作。按3个月度付款一次,每3个月度维保结束后,甲方根据合同附件二《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包商管理办法》对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进行付款。如果乙方对合同履行有瑕疵,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款或暂停支付进度款。乙方要积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并把本次应付款合并至下次进度款内,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4附加条件,a、因乙方保养维修不到位而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他相关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b、在技术监督年度检验时,乙方负责进行全面检修,并负责对技术监督部门的协商工作,保证年检一次通过。如因乙方保养维修不到位而未通过年检的,电梯复检费用、政府罚款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e、乙方维保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相关管理规定。f、甲方定期对电梯的运行状况和乙方的电梯维保工作进行检验,按照《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包商管理办法》(见合同附件二)对电梯的维保工作进行评价,该评价作为甲方的付款依据。g、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安排人员进场进行维保的,合同付款日期按照实际进场维保日期进行计算;对于乙方延迟进场时间的,按照每延误一天扣除月度维修费5%的处罚额度在首次付款中予以扣除。h、如果乙方对合同的履行有瑕疵,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款或暂停支付进度款。乙方应积极进行整改并在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内整改合格,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整改合格的,甲方有权按照每整改延误一天扣除当月维保费5%的额度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在下次进度款内体现,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I、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如双方同意,本合同可续签。如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乙方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解除合同之条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六、双方的权利与权利。6.1.11乙方责任:6.1.11.1.在保养期间内,根据国家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规则》等相关制度要求,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定期对电梯设备的对应项目进行部件的润滑、检查、调整、维修,维持甲方的电梯安全、正常、舒适运行。维保时间: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所有的常规保养工作,均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完成,在这些时间以外的任何常规保养工作,甲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紧急维修不在本条款的约束内。6.1.11.2.负责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保养计划向甲方提交,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商定及确认回复。未按照时间节点提供保养计划的,甲方可扣除当月维保费5%的额度进行处罚。6.1.11.3.乙方负责派出符合国家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规则》要求的专业保养持证作业人员,并负责自备保养作业所需的专业工具。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内电梯进行常规保养、紧急维修的,甲方可按照合格作业人员到岗比例对应的月度维修费为基数,对乙方当月情况进行评分。6.1.11.4.乙方维保时需使用甲方指定的“水印相机”软件拍照留存维保前后影像记录,影像记录中应体现明确的维修时间及地点。每次保养完成后,由乙方保养人员向甲方提供包含水印相机软件所拍摄影像记录的“电梯维修保养计划”并由甲方签认。如乙方保养人员提供的资料显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保养项目进行保养,或违反甲方的有关制度,甲方应通知乙方,并扣除当月维保费5%的额度进行处罚;因保养不良造成甲方的电梯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并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6.1.11.6乙方保证维保全部设备的综合正常运转率为98%,〈公示:完好率=(系统设备总运行时间-设备故障停机时间)/系统设备总运行时间*100%〉,若全部维保设备在一个季度内低于此运转率,乙方将按每降低1%免收维保费500元。6.1.11.7在正常的维保期内,乙方应确保每台电梯正常运行。若由乙方保养不当原因造成的电梯故障,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扣除相应的维保费用。6.1.11.1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全天24小时接受投诉电话,快速协调处理现场工作人员有关事务。6.2.5甲方对设备情况的反应6.2.5.1当电梯发生紧急事件后,甲方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如果电梯日常运行不正常或出现任何险情,甲方应立即拨打24小时维修电话或固定维保人员电话通知乙方。如未予及时直接通知乙方而导致现场故障排除措施的延误及扩大损失的,对于扩大损失的部分乙方不承担责任。6.2.5.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电梯及其运行的准确信息,同时对乙方提出的涉及电梯运行安全的整改要求做及时更正并付诸实施。在电梯问题没有解决之前,甲方需视现场情况配合乙方停止使用电梯,并采取所有需要的预防措施避免电梯被使用。因甲方未及时处理乙方所提之合理建议或电梯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擅自使用电梯所产生之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6.2.8额外费用。6.2.8.1一切在本合同约定之外所发生的额外人工费用,以及料件损坏的更换或维修费用(包含甲方对设备使用不当及恶作剧召修等产生的费用),将由甲方承担。6.2.8.2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任何额外费用,在甲方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七、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电梯事故,由甲方负责。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电梯发生事故时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3.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并经乙方书面催收仍不支付时乙方有权终止合约,并保留追收已发生的维修费用的权利。
2018年12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11.6”一般电梯受困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山东省济南市“11.6”一般电梯受困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为:一、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11月6日8时36份,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座晶都国际中心观光C梯发生一起电梯受困事故,致使10人滞留电梯轿厢内超过2小时,无人员伤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构成一般事故。三、事故发生过程及应急救援情况。2018年11月6日8时35分,10名乘客从银座晶都国际中心负二层乘坐观光C梯,当电梯运行至离负二层地面1.8米时,电梯突然停止运行。电梯桥厢内乘客立即通过电梯救援系统向值班室反映。值班人员穆全英和翟汗勇接到报警后,立即通知维保人员、客服主管张慧颖、工程主管李强、秩序主管张同和一号楼的其他工作人员迅速赶往事发现场,协助解救被困人员。维保人员刘昊天正在观光B电梯(与观光C电梯相邻电梯)进行电梯维护工作(视频显示、调查了解),刘昊天(无作业人员证)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工作。刘昊天未能将被困人员解救出来,立即向公司负责人宋庆文进行汇报,宋庆文立即派单位工作人员王沛(作业人员证T1/T2)、朱宏宾(作业人员证T2)、张志峰(作业人员证T2)3人到达现场参加救援。朱宏宾于9时8分到达,王沛和张志峰两人于9点30分到达。9时10分,桥厢内受困人员先后拨打的119和96333救援电话。9时30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在维保单位多次施救未成功后,消防人员对桥厢顶部实施切割,至11时35分将全部受困人员全部相继救出,受困人员滞留电梯桥厢时间2小时59分钟。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该电梯受困时间无人员伤亡,在救援过程中,消防人员对电梯桥厢顶部实施切割营救被困人员,造成电梯桥厢顶部部分机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0.6万元。五、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事故直接原因。维保单位救援不当室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事故间接原因。维保单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电梯的故障整改不力,电梯安全回路故障,电梯抱闸失效,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3.事故主要原因。维保单位救援措施不力,参与救援人员救援技能欠缺、操作不当致使受困人员未能被及时营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4.事故次要原因。维保单位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电梯作业和救援工作,使用单位对现场参与救援的维保人员的持证情况监督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济市中市监质罚字(2019)003号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法:1.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决定对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上述罚款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济市中市监质罚字(2019)004号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壹拾壹万零贰佰元零伍分(110200.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二)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述罚款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壹拾贰万贰佰元零伍分(120200.05元)。
2018年10月10日,甲方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乙方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银座晶都国际项目安装维修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工程名称:银座晶都国际项目2号楼A.B.C.D电梯配件安装维修工程;二、工程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路66号;三、工程施工项目和范围:1、银座晶都国际项目2号楼A.B.C.D电梯配件的安装维修更换;四、工程造价:本合同暂定价格总计人民币:355075.00元(大写:叁拾伍万伍仟柒拾伍元整)(含税)具体明细见附件。最终结算金额以鲁商置业成本部、引入中介机构对工程类结算进行的一审和复核数据为依据核准;五、结算方式:无预付款,乙方全部施工完毕,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双方在外委工程验收表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且受到乙方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付合同总价款的90%,剩余10%尾款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再一次结清尾款(无利息)。若乙方未能提前向甲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六、施工期限及质保期限:1、施工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施工完毕。2、乙方施工完毕后双方验收合格之日的12个月内;八、甲方责任、权利:1、按合同约定负责乙方所施工工程对额验收,支付工程款。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记录文件工程分包月度评分表,2018年10月25日评分总分为92分,2018年12月4日评分总分为66分,2018年12月9日评分总分为78分,2019年2月3日评分中,扣款金额为2511.67元,2019年3月1日评分总分为78分,扣款金额为2511.67元,2019年4月2日评分总分为78分,扣款金额为2511.67元,以上评分表均有宋庆文签字确认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庆文机电公司与鲁商物业公司签订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电梯维修保养(银座晶都项目)合同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电梯维修保养(银座晶都项目)合同书》及《银座晶都国际项目安装维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鲁商物业公司未支付维修费及维保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庆文机电公司主张鲁商物业公司支付维修费355075元、维修费68500元、以上共计423575元。鲁商公司称庆文机电公司提供的公共维修资金审核金额为349765.10元,并非合同金额;庆文机电公司2018年第四季度及2019年第一季度存在服务评分不合格,应当予以扣除13928.35元,并提供工程分包月度评分表予以佐证,对于鲁商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支持鲁商物业公司支付庆文机电公司维保费349765.10元,维保费54571.45元。
鲁商物业公司反诉主张庆文机电公司赔偿鲁商物业公司两项行政处罚270200.05元,事故电梯维修费11000元,消防服1600元,事故电梯报检费600元,各项损失共计283400.05元。
本院认为双方明确约定庆文机电公司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电梯发生事故时由庆文机电负责,给鲁商物业公司造成损失的,庆文机电公司负责赔偿。据此,济市中市监质罚字(2019)003号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150000元,济市中市监质罚字(2019)004号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120200.5元,给鲁商物业公司造成270200.5元的损失,其中鲁商物业公司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罚款5万元,是由于鲁商物业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庆文机电承担,其余行政处罚损失220200.05元应当由庆文机电公司承担。
鲁商物业公司主张的事故电梯维修费11000元,提供银座晶都项目观光C梯维修协议书及附件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鲁商物业公司仅提供协议书不足以证明实际维修费,但2018年12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11.6”一般电梯受困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在救援过程中,消防人员对电梯桥厢顶部实施切割营救被困人员,造成电梯桥厢顶部部分机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0.6万元,本院对事故电梯维修费酌情支持6000元。
鲁商物业公司主张的消防服1600元,事故电梯报检费6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的问题,庆文机电公司主张电梯维修费、维保费的逾期利息,因庆文机电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本院对庆文机电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349765.10元;
二、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54571.45元;
三、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226200.05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2元,减半收取3746元,由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6元,由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7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5552元,减半收取2776元,由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16元,由被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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