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文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873号
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文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万小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文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钟红梅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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