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新西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5673号之一
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庆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西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秦双,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西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行使上述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洪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