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兰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珂,山东灜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良,山东灜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庆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俞,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庆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庆文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济南庆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济南庆文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上诉人济南庆文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涌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希贵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杨晓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希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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