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2民初6570号
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庆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俞,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兰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珂、毛永良,均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文机电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涌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文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被告鑫涌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文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116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116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1日,原告庆文机电公司与被告鑫涌物业公司签订编号为2018-01-11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庆文机电公司为鑫涌物业公司的金光旺角项目提供常年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费用共计63360元,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合同签订后,庆文机电公司在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根据金光旺角项目的电梯维修状态,针对五项需更换的电梯配件向鑫涌物业公司制作报价单,并由鑫涌公司确认,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1620元。2018年12月20日,庆文机电公司根据鑫涌物业公司的要求开具了购买方名称为“山东正同物业管理有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为11620元并备注“金光旺角电梯维修配件更换”字样。截至2019年6月12日,鑫涌物业公司逾期未支付维修费用11620元,经庆文机电公司多次催要仍拒绝支付。鑫涌物业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拖欠的配件费等相关费用。庆文机电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鑫涌物公司辩称:1、庆文机电公司多次故意损坏被告电梯并赚取维修费用。原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开始建立合作关系,但庆文机电公司维修期间电梯故障频发,无故损坏的频率远超出了正常次数。鑫涌物业公司检查监控录像发现庆文机电公司员工彭玲春有故意损坏电梯的行为,多次导致电梯故障,鑫涌物业公司遂报警,彭玲春对故意损坏电梯的行为供认不讳。2、基于庆文机电公司存在故意破坏电梯赚取维修费的情形,其作为电梯的专业维修机构,应当证明电梯维修、配件更换的必要性和收取费用的合理性。3、庆文机电公司存在多次虚报维修项目,假借更换配件收取维修费用但实际并未更换配件的情况,且涉案维修项目未经鑫涌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庆文机电公司是否已维修,维修是否合格尚未确定,庆文机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验收,因此维修费用也不应支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鑫涌物业公司(甲方)与庆文机电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2018-01-11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项目名称为金光旺角,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9)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第六条约定:日常维护保养方式为半包,维保中更换零部件单件在200元(含200元)以内的,由乙方负责提供。第九条第(二)项第5款约定:乙方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向甲方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第十条(三)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5%的违约金。自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庆文机电公司在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建议更换配件并制作报价单,配件明细为应急电源1个(单价560元)、平层感应器6个(单价520元)、轿厢滚轮8个(单价890元)、光幕1个(单价820元),总价共计11620元。鑫涌物业公司在客户确认处加盖公章。2018年12月20日,庆文机电公司开具了购方名称为山东正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1620元,后交付鑫涌物业公司,但鑫涌物业公司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另查明,2019年1月18日,庆文机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彭玲春在历下区公安分局趵突泉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供述2019年1月17日,其在对金光健康城A座扶梯维修期间,为了能让公司与鑫涌物业公司续签合同,同时也为了自己能拿到提成,故意拆卸扶梯扶手带,致使电梯不能正常运转,后在附近等着客户打电话,在接到维修电话后,其又将拆卸下来的带子安装上。其供述曾用壁纸刀划过陶鲁超市旁边的电梯扶手带内侧,但对扶手带质量没有任何影响。2019年1月22日,鑫涌物业公司与彭玲春签订《和解书》,载明“本人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负责金光健康城的电梯维保,(2017年3月左右-2019年1月22日)期间一切行为代表的是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保期间多次破坏电梯设备,因物业及相关单位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体谅本人彭玲春生活拮据、经济困难,现物业方及相关单位放弃对彭玲春追究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在上述内容下方,另写有“本人丁克代表物业公司放弃追究彭玲春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本人徐浩代表陶鲁超市放弃追究彭玲春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在《和解书》尾部,有彭玲春、丁克、徐浩三人的签名捺印。
以上事实,有庆文机电公司与鑫涌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金光旺角配件明细、报价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历下公安分局趵突泉派出所询问笔录、和解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庆文机电公司与被告鑫涌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第八条(一)第2款的约定:“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第九条(二)第5款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向甲方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坏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庆文机电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在电梯保养维修过程中因更换电梯配件产生费用11620元,庆文机电公司已将配件名称、数量、型号、用途及价格制作报价单,鑫涌物业公司在客户确认处加盖了公章,庆文机电公司为此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鑫涌物业公司接收发票且对发票未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1162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多次虚报维修项目,但实际并未更换配件,涉案维修项目未经被告验收通过,不应支付维修费,且原告应当证明电梯维修、配件更换的必要性和收取费用的合理性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庭审中,鑫涌物业公司认可曾向庆文机电公司就电梯问题进行保修,后又陈述在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涉案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由此可以推定,在庆文机电公司主张的维修款发生期间,鑫涌物业公司管理的涉案电梯曾发生使用故障,而庆文机电公司对故障电梯进行了维修,从而保障了电梯的正常运行使用,鑫涌物业公司虽然辩称其认为庆文机电公司没有进行相应维修,但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其次,根据鑫涌物业公司提交的庆文机电公司员工彭玲春故意损坏电梯的相关证据,鑫涌物业公司与彭玲春业已达成和解,自愿放弃追究彭玲春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而本案中鑫涌物业公司又就同一事实对庆文机电公司的主张进行抗辩,缺乏依据。第三,鑫涌物业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彭玲春故意损害的电梯配件与本案中庆文机电公司要求支付维修费的配件之间的关联性。综上,对鑫涌物业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根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第十条(三)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5%的违约金。庆文机电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鑫涌物业公司履行维修电梯和开具发票的义务,鑫涌物业公司未依约支付相应维修费,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庆文机电公司造成的损失。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中约定的每日5%的标准显然过高,庆文机电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庆文机电公司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实际系因鑫涌物业公司逾期付款给庆文机电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故本院酌定利息应以欠付的维修费116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修费11620元;
二、被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16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庆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山东鑫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綦晓玥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人民陪审员  陈 杨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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