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轨道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三轨道门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1民初3910号
原告:*祖波,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云南三轨道门窗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科路**创业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224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波诉与被告云南三轨道门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与本院(2017)黔0321民初3808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属重复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祖波的起诉。
原告*祖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77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