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轨道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三轨道门窗有限公司、云南三轨道门窗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21民初3808号
原告:*祖波,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三轨道门窗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科路53号创业大厦3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224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三轨道门窗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22-11。注册号:500903300011589。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祖波诉与被告云南三轨道门窗有限公司、云南三轨道门窗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与本案二被告相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祖波的起诉。
原告秦祖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77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