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执恢18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5797Q。
法定代表人:陈永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汤,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茜茜,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临海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52393632。
法定代表人:廖志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初执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协调处置中;故本院已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82执恢18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多见
审 判 员 俞高奇
审 判 员 褚秀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蒋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