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141号
原告:台州市威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洪三东路558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831461471。
法定代表人:周林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法进,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5797Q。
法定代表人:陈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体敏,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威天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台州市威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威天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威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台州市威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秀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