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0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聚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特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聚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特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2010)浙台商初字第1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浙江正特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