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德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82执619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579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66028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523936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浙1082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1479元、执行费79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浙高法(2009)87号关于对以德仁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和执行的通知的规定,从2009年4月5日起以德仁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或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集中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且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亦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协调处置中;故本院已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出罚款、拘留处罚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德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仁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2执61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