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05民初1712号
原告: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雷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丽,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莲花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莲花雅居小区**4、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刚尚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奇,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莲花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和徐丽丽、被告长春莲花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款项利息共计456897.51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6日,原、被告及北京道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长春莲花山滑雪场雪地魔毯项目合同(合同编号DOWAY-2015-B103)》,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莲花山滑雪场提供雪地魔毯设备、北京道沃为莲花山滑雪场地毯魔毯设备进行安装,合同总价款为3181213元。其中原告合同金额为2000000元,北京道沃的合同价格为1181213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所有设备验收合格后第二个雪季结束前(2017年3月1日前),被告按合同总价款的25%付款,并按支付款项的10%年利率计算延期款项利息(质保金除外)、所有设备运行至第三个雪季结束前(2018年3月1日前),被告按合同总价款的22%付款,并按支付款项的10%年利率计算延期款项利息(质保金除外)、剩余3%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无息返还。同时约定,原告与北京道沃为联合体,原告为联合体的主办人,联合体的收款由原告统一收取,被告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后,再由原告支付给北京道沃。2015年12月4日,雪地魔毯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虽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设备款及安装款,但付款时间均晚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已产生延迟付款利息。2020年12月18日,原告就迟延付款利息事宜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并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被告明确表示迟延付款利息无法支付。原告起诉来院。
长春莲花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计算利息的开始时间不正确,不应从2015年12月4日开始计算;2.原告提供的雪地魔毯存在质量问题,在营业期间多次发生停止运营的情况,给被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6日,原、被告及北京道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长春莲花山滑雪场雪地魔毯项目合同(合同编号DOWAY-2015-B103)》,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莲花山滑雪场提供雪地魔毯设备、北京道沃为莲花山滑雪场地毯魔毯设备进行安装,合同总价款为3181213元。其中原告合同金额为2000000元,北京道沃的合同价格为1181213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所有设备验收合格后第二个雪季结束前(2017年3月1日前),被告按合同总价款的25%付款,并按支付款项的10%年利率计算延期款项利息(质保金除外)、所有设备运行至第三个雪季结束前(2018年3月1日前),被告按合同总价款的22%付款,并按支付款项的10%年利率计算延期款项利息(质保金除外)、剩余3%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无息返还。同时约定,原告与北京道沃为联合体,原告为联合体的主办人,联合体的收款由原告统一收取,被告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后,再由原告支付给北京道沃。2015年12月4日,雪地魔毯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设备款及安装款,但付款时间均晚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已产生延迟付款利息。2020年12月18日,原告就迟延付款利息事宜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并与被告法定代表们刚尚锋进行了沟通,被告明确表示迟延付款利息无法支付。原告起诉来院。
上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2015年9月26日《长春莲花山滑雪场雪地魔毯项目合同》及附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2015道沃魔毯检测验收交付单、2015年12月1日《新浪旅游》微博发布《世界第一长魔毯在长春莲花山滑雪场建成》、律师函、邮寄交寄单、物流信息、银行电子回单8张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长春莲花山滑雪场雪地魔毯项目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应予履行。双方约定:所有设备验收合格后第二个雪季结束前(2017年3月1日)按合同总价款的25%付款,并按支付款款项的10%年利率计算延期款项利息,第三个雪季结束前(2018年3月1日)按总价款22%付款,并按支付款项的10%年利率计算延期款项利息。被告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支付货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综上,原告主张有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长春莲花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延期款项利息共计456897.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立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