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

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探路者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2民初439号
原告: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桐,职务,经理。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工业园南区通达道4号。
委托代理人:席欢,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巩义市探路者滑雪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公川村。
原告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探路者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8元,减半收取10529元,由原告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