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6执37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怀义,执行董事。
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宏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宏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津法民初字第08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宏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62826.69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宏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宏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37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伟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