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593号之二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190号。
负责人:何华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书,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江,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通扬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水岸景城社区用房。
法定代表人:倪军。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被告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账号:93×××94);
二、查封被申请人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环 震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人民陪审员  蒯立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