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3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7870D,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21号323号五层516、518室。
法定代表人: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保剑,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临港经济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82265657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水岸景城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婷,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临港经济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未追加第三人丽水市蔡袁贸易有限公司致使原审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清本案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州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大祥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