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执3832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兴荣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庆丰村**组,注册号341802600353689。
经营者:***,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庆丰村**组。
被执行人: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西路2号商住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TCJY17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兴荣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802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兴荣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用264505.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60元,本案执行费3987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645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其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成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