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2财保1702号
申请人: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62923P。
法定代表人:董春立,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庭,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桂东县,系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湖景花园03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3025053469。
法定代表人:冯强,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电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9603Y。
法定代表人:蔡恒柏,任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2.95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92.952万元)。申请人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2.95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92.952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