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芯纪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266号
原告:河南芯纪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安庄临登路车管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DY7Y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湖景花园03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30250534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电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960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4号楼六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701042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汝州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7XWN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芯纪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芯纪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芯纪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由原告河南芯纪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芯纪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