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宇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385江某某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5385号 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滕 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