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5385号
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江***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滕 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