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宇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振宇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2民初9768号
原告:江苏振宇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维庆,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振宇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振宇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振宇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振宇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计4440元,由原告江苏振宇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孙琴
人民陪审员*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