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起河北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昂起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3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昂起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西区东平路平安万和园1号楼4**F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O7MCND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昂起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昂起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石家***支行1004××××0819账户的冻结;二、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昂起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两辆汽车车籍。”的(2022)辽1421民初14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同月19日以(2022)辽1421执保357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解除了本院(2022)辽1421执保181号案中对被执行人昂起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委托车籍所在地法院解除对上述两辆汽车车籍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21执保357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